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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条例》对于补办登记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为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就是说只要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没有什么时间界线,不管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的还是之后的,只要他们愿意确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都应以补办的形式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补办登记后婚姻的效力追溯至何时,则由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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