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项目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隆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审批对象:
设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变更:个人独资企业。
注销:个人独资企业。
四、审批依据:
设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
变更: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注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五、审批条件:
设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
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注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费用:
设立: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
(二) 收费标准:240元/户
(三) 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变更: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变更登记)
(二) 收费标准:(1)变更登记费50元/户。(2)领取证、照副本10元/份。(3)遗失补发证、照50元/份。
(三) 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注销: 不收费
八、需提交的材料:
设立:
(一)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 企业住所证明;
(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变更: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销: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审批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
十、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