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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收回持证人李德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通知书》(隆烟专[2023]收回第374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9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通知书
编号:隆烟专[ 2023 ]收回第374号
李德: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51031150300),收回的理由是:你已停止经营卷烟业务六个月以上,且未到我局办理停业手续,我局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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