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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隆林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 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徐栀琪 邮编:533400 联系电话:1348169****
2025年5月9日10时许,隆林各族自治县盛世·十里春风项目J地块B5#楼地库南侧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根据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的《隆林各族自治县盛世·十里春风“5·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隆林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隆林各族自治县盛世·十里春风“5·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隆应急现记〔2025〕工贸11号),证明2025年6月4日,事故调查组到隆林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
证据三:胡坤标、王埝、郑丁豪《询问笔录》,证明从业人员在操作设备作业中未能按公司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未能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MA5KDNHL81(1-1),证明隆林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广西隆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6546120101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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