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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应急罚〔2025〕4号

2025-11-28 17:20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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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隆林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小刚  

地  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含山村古城屯  邮编:533400  

联系电话:1348169****  

2025年5月9日10时许,隆林各族自治县盛世·十里春风项目J地块B5#楼地库南侧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根据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的《隆林各族自治县盛世·十里春风“5·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隆林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小刚,主要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未认真组织实施本公司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隆林各族自治县盛世·十里春风“5·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隆应急现记〔2025〕工贸11号),证明2025年6月4日,事故调查组到隆林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证据三:胡坤标、郑丁豪《询问笔录》,证明从业人员在操作设备作业中未能按公司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未能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MA5KDNHL81(1-1),证明隆林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证据五:隆林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任职文件证明:李小刚为隆林远程混凝土有限总公司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你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广西隆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6546120101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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