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2025年8月至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经营单位使用的清洗消毒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有7个批次清洗消毒餐具不合格,涉及7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问题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林锐锐猪脚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问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益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城北三十米大道东段(邹红逻户)的隆林锐锐猪脚饭店使用的碗(自消餐具)进行抽检。2025年9月1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YP1225081080)显示,该批次碗(自消餐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3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从事食品经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主体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确认,在清洗餐(饮)具过程控制不严,对餐(饮)具清洗不到位。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并于2025年9月23日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
二、隆林小达人餐饮服务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问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城北红染村移民点(梁金平户)的隆林小达人餐饮服务部使用的碗(自消餐具)进行抽检。2025年9月2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YP1225090374)显示,该批次碗(自消餐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0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从事食品经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主体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确认,在清洗餐(饮)具过程控制不严,对餐(饮)具清洗不到位。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并于2025年9月26日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
三、隆林王媛当快餐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问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216号人民医院大门对面隆林兴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2间门面的隆林王媛当快餐店使用的碟子(自消餐具)进行抽检。2025年9月2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YP1225090453)显示,该批次碟子(自消餐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63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从事食品经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主体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确认,在清洗餐(饮)具过程控制不严,对餐(饮)具清洗不到位。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并于2025年9月25日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
四、隆林贞顺快餐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问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益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216号县人民医院大门对面烈士陵园旁第三间门面的隆林贞顺快餐店使用的碟子(自消餐具)进行抽检。2025年9月2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YP1225090452)显示,该批次碟子(自消餐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74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从事食品经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主体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确认,在清洗餐(饮)具过程控制不严,对餐(饮)具清洗不到位。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并于2025年9月27日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
五、隆林向记荷叶木桶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问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663号(新车站一楼门面)的隆林向记荷叶木桶饭店使用的碗(自消餐具)进行抽检。2025年9月2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YP1225090397)显示,该批次碗(自消餐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50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从事食品经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主体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确认,在清洗餐(饮)具过程控制不严,对餐(饮)具清洗不到位。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并于2025年9月26日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
六、隆林新盛鑫快餐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问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益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216号县人民医院大门对面原果菜公司仓库三楼一号门面的隆林新盛鑫快餐店使用的碗(自消餐具)进行抽检。2025年9月2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YP1225090449)显示,该批次碗(自消餐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65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从事食品经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主体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确认,在清洗餐(饮)具过程控制不严,对餐(饮)具清洗不到位。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并于2025年9月27日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
七、隆林韦彩兰小吃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问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益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216号人民医院大门对面(隆林兴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岀租房第一间门面)的隆林韦彩兰小吃店使用的碗(自消餐具)进行抽检。2025年9月2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YP1225090447)显示,该批次碗(自消餐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59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从事食品经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主体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确认,在清洗餐(饮)具过程控制不严,对餐(饮)具清洗不到位。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并于2025年9月26日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