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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卫传罚〔2025〕1号 公示

2025-12-12 17:38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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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医院

地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3149******XB

法定代表人:罗**

身份证件号码:45260119********9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9月6日至9月8日诊治发热患者方**时,未按照《登革热诊断》(WS 216-2018)、《基孔肯雅热诊疗方案(2025年版)》以及《关于做好2025年登革热防治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传防发〔2025〕4号)、《百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蚊媒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百色市重点蚊媒传染病防控指挥部《关于持续做好重点蚊媒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诊断标准、诊疗方案、文件的要求对患者方文巧开展登革热、基孔肯雅热核酸检测。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25年9月13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2025年9月13日);3.陆*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14日);4.黄**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14日);5.毛**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14日);6.张**询问笔录2份(2025年9月17日、9月29日);7.韦**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19日);8.杨**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19日);9.张**提供的微信截图8张;10.隆林各族自治县**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11.隆林各族自治县**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2.罗**、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3.陆*、黄**、韦**、杨**《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14.方**病历复印件1份;15.隆林各族自治县**医院《登革热明细报表(2024.10-2025.7)》1份;16.《登革热诊断》(WS 216-2018)打印件1份;17.《基孔肯雅热诊疗方案(2025年版)》打印件1份;18.《关于做好2025年登革热防治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传防发〔2025〕4号)打印件1份;19.《百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蚊媒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打印件1份;20.百色市重点蚊媒传染病防控指挥部《关于持续做好重点蚊媒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打印件1份;21.现场相片3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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