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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隆林**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隆林各族自治县者保乡南关村平位屯国道324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MA******55
法定代表人:高**
身份证件号码:35062119********1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自2024年至2025年9月18日均未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25年9月18日);2.高**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18日);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5.《安全数据表》打印件1份;6.《物资安全数据表》打印件1份;7.《厂房租赁合同》照片打印件1份;8.现场相片4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按《卫生监督意见书》的整改期限进行整改。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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