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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隆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T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举报,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陈**、杨**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在广西隆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的陪同下依法对广西隆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的情况是:(1)广西隆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一楼门面,正在开门营业,公司店内货柜上摆放有多种包装的“青钱王茶”产品待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当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提供了王**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执法人员在广西隆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的陪同下,在广西隆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店内的电脑上(设备名称:PC-20230313PZQY)打开“360安全浏览器”,搜索“金钟山青钱王茶”,点击“广西隆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入该公司自建网站首页,网站主要设有“网站首页、产品中心、合作案例、服务支持、新闻中心、公司简介、联系我们”等模块,点击“新闻中心”网页,页面上发布有标题为“**农业荣获品质315诚信企业称号”、“广西隆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青钱柳茶基地荣获广西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称号”、“品味自然,品质生活——青钱王茶”等内容,点击标题为“品味自然,品质生活——青钱王茶”的页面,具体内容为“品味自然,品质生活——青钱王茶;发布时间:2024-08-04;青钱王茶选用的茶叶产自海拔高度适宜、气候环境优越的茶园,每一片茶叶都经过精心挑选、加工而成。其独特的采摘工艺使得茶叶保留了最原始的风味和营养成分,无添加任何化学物质,绝对符合绿色健康的生活理念。青钱王茶冲泡后,茶汤呈明亮碧绿色,散发出清新的茶香,入口后汤质浑厚且具有持久的鲜爽口感,滋味回甘。茶中富含丰富的维生素和氨基酸,有助于调节体内的新陈代谢,提高免疫力,对于缓解疲劳、消化等均有不错的效果。在日常饮用中,青钱王茶可以充分感受到大自然的馈赠,享受到纯净茶香的滋润。不仅如此,青钱王茶还可以有效降低体内的内分泌紊乱、改善肠胃道消化功能、促进身体排毒等多种益处。总的来说,青钱王茶不仅是一款优质的饮品,更是一种生活方式的体现。品味自然,享受品质生活,让我们从青钱王茶开始,感受大自然的赐予之美!”等内容。当事人生产的青钱王茶系农产品,当事人在网络上宣传青钱王茶有“对调节体内的新陈代谢,提高免疫力,对于缓解疲劳、消化等均有不错的效果;有效降低体内的内分泌紊乱、改善肠胃道消化功能、促进身体排毒等多种益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在自建网站网页上(网站:http://https--www--qingqianwang--cn-d116f48d98.zipv6.gxzf.gov.cn/)宣传其销售的青钱王茶。202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一楼门面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店内的电脑上(设备名称:PC-20230313PZQY)打开当事人自建的网站页面,发现网站页面上含有“青钱王茶冲泡后,茶汤呈明亮碧绿色,散发出清新的茶香,入口后汤质浑厚且具有持久的鲜爽口感,滋味回甘。茶中富含丰富的维生素和氨基酸,有助于调节体内的新陈代谢,提高免疫力,对于缓解疲劳、消化等均有不错的效果。在日常饮用中,青钱王茶可以充分感受到大自然的馈赠,享受到纯净茶香的滋润。不仅如此,青钱王茶还可以有效降低体内的内分泌紊乱、改善肠胃道消化功能、促进身体排毒等多种益处”等内容。上述广告由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制作,当事人支付广告费用200元。当事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青钱王茶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证明材料,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当事人自行将网站上的上述宣传用语从网站网页中删除,并于2025年09月16日提供了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用语的网页截图打印材料、法定代表人王**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相片、法定代表人王**提供的已删除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页面截图打印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
2025年1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2025〕2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农行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账户: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061910104001803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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