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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广西万恒创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兴社区红染广福万象广场二楼2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海明 联系电话:1807760**** 邮编:533400
2025年5月9日10时许,隆林各族自治县盛世·十里春风项目J地块B5#楼地库南侧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根据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的《隆林各族自治县盛世·十里春风“5·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广西万恒创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隆林各族自治县盛世·十里春风项目 B4-B7-11#楼地库南侧道路及边坡支护工程的承包方,未认真对施工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施工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隆林各族自治县盛世·十里春风“5·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二:广西万恒创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应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盛世·十里春风项目J地块B5#楼地库南侧边坡支护工程》合同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书,证明该起事故的项目发包方(承包人)为广西万恒创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证据三:吴秀明《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时安全员吴秀明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指挥的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MUP****(1-1),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 安许证字(2018)000111证明广西万恒创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管理部2024年11月)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广西隆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6546120101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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