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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处罚〔2025〕176号

2025-12-29 16:41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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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隆林**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3********4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马窑村李家屯(范**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范**                       

身份证件号码:452631************2                                      

2025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来的关于范**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案件进行了登记。

经初步核查,范**已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含有烟草制品零售务。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随案移送的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烟草制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隆市监先登[2025]28号)、《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隆市监先登[2025]28号)等文书。以上文书均由范**核对无误后签字予以确认。2025年12月1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何丽兰、陈中华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307号办公室就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事对经营者范**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以来陆续从隆或、介廷等乡镇街上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摊购进:84软盒红河(99)、钻石(荷花)、双喜(硬金五叶神)、芙蓉王(硬蓝新版)、双喜(硬经典)、玉溪(高配版)、真龙(软祥云)、真龙(致青春)、利群(长嘴)、白沙(硬精品三代)、芙蓉王(硬)、红塔山(硬传奇)、黄金叶(金满堂)、七匹狼(软灰)、双喜(经典1906)、黄金叶(商鼎)、84软盒玉溪、真龙(轩云)、红旗渠(芒果)、黄果树(佳遵)、真龙(起源)、玉溪(软尚善)、黄金叶(乐途)、真龙(凌云)、娇子(宽窄好运)、红河(硬)、真龙(海韵)、真龙(刘三姐)、云烟(软珍品)、双喜(硬晶彩好日子)、白沙(硬新精品二代)、云烟(硬云龙)、真龙(软娇子)、黄金叶(乐途硬)、真龙(鸿韵)、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软盒黄鹤楼(蓝)、黄山(新制皖烟)、84硬盒云烟(紫)、真龙(美人香草)、天子(金)、红塔山(硬经典100)、真龙(珍品)、黄鹤楼(硬金砂)、硬盒中华、芙蓉王(硬红宝石)、真龙(佳韵)、娇子(五粮醇香)、云烟(福)、红塔山(细支传奇)、硬盒娇子(THEX)、云烟(小熊猫家园)、黄鹤楼(硬峡谷柔情)、利群(软蓝)、紫气东来(吉祥天下)等55个品种,共73.1条烟草制品到隆林**经营部进行销售。

上述烟草制品的具体进货数量、进货价、销售价、已销售数量和未销售数量分别为:

序号

品种规格

进货数量

单位

进货价(元)

销售价(元)

已销售数量

未销售数量

备注

1

84软盒红河(99)

1.5

135

140.00

0.4

1.1


2

钻石(荷花)

1

385

400.00

0.2

0.8


3

双喜(硬金五叶神)

2

135

140.00

0.1

1.9


4

芙蓉王(硬蓝新版)

2

340

350.00

0.1

1.9


5

双喜(硬经典)

2

145

150.00

0.5

1.5


6

玉溪(高配版)

2

240

250.00

0

2


7

真龙(软祥云)

1

135

140.00

0.6

0.4


8

真龙(致青春)

1

135

140.00

0

1


9

利群(长嘴)

2

210

220.00

0

2


10

白沙(硬精品三代)

2

145

150.00

0.7

1.3


11

芙蓉王(硬)

1

240

250.00

0.3

0.7


12

红塔山(硬传奇)

1

145

150.00

0.2

0.8


13

黄金叶(金满堂)

1

105

110.00

0.8

0.2


14

七匹狼(软灰)

1

210

220.00

0

1


15

双喜(经典1906)

2

165

170.00

0.9

1.1


16

黄金叶(商鼎)

1

195

200.00

0.6

0.4


17

84软盒玉溪

2

220

230.00

0.6

1.4


18

真龙(轩云)

1

155

160.00

0.1

0.9


19

红旗渠(芒果)

1

80

85.00

0.8

0.2


20

黄果树(佳遵)

2

80

85.00

0.4

1.6


21

真龙(起源)

1

245

250.00

0.6

0.4


22

玉溪(软尚善)

1

280

290.00

0.3

0.7


23

黄金叶(乐途)

1

145

150.00

0.5

0.5


24

真龙(凌云)

1

145

150.00

0.5

0.5


25

娇子(宽窄好运)

1

295

300.00

0

1


26

红河(硬)

1

73

75.00

0.5

0.5


27

真龙(海韵)

1

485

500.00

0.5

0.5


28

真龙(刘三姐)

1

285

300.00

0.5

0.5


29

云烟(软珍品)

1

240

250.00

0.4

0.6


30

双喜(硬晶彩好日子)

1

190

200.00

0

1


31

白沙(硬新精品二代)

1

115

120.00

0.1

0.9


32

云烟(硬云龙)

1

140

150.00

0.2

0.8


33

真龙(软娇子)

1

63

65.00

0.2

0.8


34

黄金叶(乐途硬)

2

190

200.00

0.8

1.2


35

真龙(鸿韵)

2

190

200.00

0.7

1.3


36

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

2

200

210.00

0.2

1.8


37

软盒黄鹤楼(蓝)

3

185

200.00

0.9

2.1


38

黄山(新制皖烟)

1.5

145

150.00

0.4

1.1


39

84硬盒云烟(紫)

1

130

140.00

0.6

0.4


40

真龙(美人香草)

4

185

200.00

0.6

3.4


41

天子(金)

2

185

200.00

0

2


42

红塔山(硬经典100)

3

115

120.00

0.1

2.9


43

真龙(珍品)

3

115

120.00

0.6

2.4


44

黄鹤楼(硬金砂)

1

150

160.00

0.8

0.2


45

硬盒中华

1

440

450.00

0.9

0.1


46

芙蓉王(硬红宝石)

1

290

300.00

0.9

0.1


47

真龙(佳韵)

0.5

240

250.00

0.4

0.1


48

娇子(五粮醇香)

0.5

220

230.00

0.4

0.1


49

云烟(福)

0.5

115

120.00

0.4

0.1


50

红塔山(细支传奇)

0.5

170

180.00

0.4

0.1


51

硬盒娇子(THEX)

0.5

110

120.00

0.4

0.1


52

云烟(小熊猫家园)

0.5

170

180.00

0.4

0.1


53

黄鹤楼(硬峡谷柔情)

0.5

340

350.00

0.4

0.1


54

利群(软蓝)

0.5

170

180.00

0.4

0.1


55

紫气东来(吉祥天下)

0.1

230

230.00

0

0.1


合计


73.1




22.30

50.8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烟草制品总货值金额为14198元。至2025年12月3日,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登记保存时,当事人未销售的烟草制品共50.8条,已销售的烟草制品共22.3条,获得销售款4467.5元,销售获利184.4元。截止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仍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烟草制品总货值金额为14198元。至2025年12月3日,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登记保存时,当事人未销售的烟草制品共50.8条,已销售的烟草制品共22.3条,获得销售款4467.5元,销售获利184.4元。截止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仍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提取单各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材料1份(31页),案件移送函1页、移送财物清单2页,《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隆市监先登[2025]28号)、《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隆市监先登[2025]28号)等。                                                

    2025年1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2025〕2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总货值金额为14198元,销售获利184.4元视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销售烟草制品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元整(¥184.4),上缴国库;

二、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玖元肆角整(¥4259.4.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肆佰肆拾叁元捌角(¥4443.80元),上缴国库。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农业银行营业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缴款账户名: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06191010400180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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