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当事人: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3***********B
住所(住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韦**
身份证件号码:4526311***********7
2025年09月12日,我局收到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医疗收费检查跨县检查组交办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案件,该案显示,2025年09月10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医疗收费检查跨县检查组根据《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收费交叉检查工作的函》要求,依法对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开展医保基金使用及相关收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从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该院在提供留置导尿、穴位贴敷治疗、言语训练、肺通气功能检查、运动疗法、插胃管、局部浸润麻醉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向患者多收价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5号)、《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和《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8号)文件的收费要求。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医疗收费检查跨县检查组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了拍摄照片留证,并调取了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门诊及住院各项收费项目明细信息表、患者病历等证据材料。
2025年9月12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医疗收费检查跨县检查组执法人员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9楼领导班子会议室,就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一事对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授权代理人副院长农艳飞进行了调查询问,在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9月15日,我局依法对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为隆林各族自治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二级**保健机构)。当事人在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向6岁以上儿童收取“留置导尿”“穴位贴敷治疗”项目时,按6岁及以下标准收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5号)文件,明确了收费指导:留置导尿:二级医院标准为6岁及以下21.60元/次,6岁以上18.00元/次,涉及违规1例次,多收3.60元;穴位贴敷治疗:二级医院标准为6岁及以下14.00元/穴位,6岁以上11.70元/穴位,涉及违规3787例次,多收8710.10元;留置导尿和穴位贴敷治疗项目合计违规收取8713.7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在为患者开展言语训练时,向患者收取“言语训练”每日支付超过1次。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文件,明确了收费指导: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中、重度语言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收费指导:言语训练18.4元/次,涉及违规1751例次,金额32218.4元;《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1号)收费指导:言语训练20.7元/次,涉及违规326例次,金额6748.2元,共计金额38966.60元。
再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向患者收取“支气管舒张试验”费用后,又收取已包含在该项目内的“肺通气功能检查”费用。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文件,明确了收费指导:开展支气管舒张试验项目时,含通气功能测定2次。肺通气功能检查57.6元/次,涉及违规55例次,金额3168.00元。
又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向患者收取脑瘫肢体综合训练(限儿童)费用时,又收取运动疗法费用。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文件,明确了收费指导:脑瘫肢体综合训练,限儿童。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支付总年限不超过5年。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运动疗法29.3元/次,涉及违规145例次,金额4248.50元。
还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向患者收取“洗胃”费用后,又收取已包含在该项目内的“插胃管(6岁及以下)”费用。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文件,明确了收费指导:开展洗胃项目时,含插胃管及冲洗。插胃管(6岁及以下)16.2元/次,涉及违规11例次,金额178.20元。
经查实,当事人在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向患者收取局部浸润麻醉19.40元/次,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8号)文件,明确了收费指导:局部浸润麻醉,三级公立医疗机构21.5元/次,以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作为最高指导价;二级、一级及一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分别不高于最高限价的90%、80%。当事人向患者收取局部浸润麻醉按19.40元/次收取,高于二级医院19.35元/次的规定标准。涉及违规272例次,多收差额部分金额13.60元。
以上违规收取“留置导尿(6岁及以下)”、“穴位贴敷治疗(6岁及以下)”、“言语训练”、“肺通气功能检查”、“运动疗法”、“插胃管(6岁及以下)”、“局部浸润麻醉”的违规行为共计6348例次,多收价款共计55288.60元,已清退给医保机构41825.93元,未清退给缴费者13462.67元。本局于2025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隆市监责退〔2025〕3号),责令当事人15日内清退多收价款,当事人无法在清退期内将剩余的多收价款13462.67元清退给缴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行政案件办理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4份、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医疗收费检查跨县检查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人民医院疑似违规收费汇总表》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5号)文件复印件1份、《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住院收费项目明细信息表》(留置导尿,6岁及以下)1份,病例复印件1份;《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门诊收费项目明细信息表》(穴位贴敷治疗,6岁及以下)3份、《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住院收费项目明细信息表》(穴位贴敷治疗,6岁以下)2份、病例复印件1份;《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文件复印件1份、《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文件复印件1份、《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住院收费项目明细信息表》(言语训练)1份、《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门诊收费项目明细信息表》(言语训练)1份、《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门诊病人费用清单》1份;
《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住院收费项目明细信息表》(支气管舒张试验、肺通气功能检查)1份、病例复印件1份;
《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住院收费项目明细信息表》(脑瘫肢体综合训练)2份、病例复印件1份、《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住院病人汇总费用清单》9份;《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插胃管收费项目明细信息表》(6岁及以下)1份、病例复印件2份;《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8号)文件1份、《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住院收费项目明细信息表》(局部浸润麻醉)1份、《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门诊收费项目明细信息表》(局部浸润麻醉)1份、病例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关于核减重复退费的情况说明》1份、退费告示及退费告示公示图片各1份;《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健院自查自纠情况表》复印件1份、退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复印件2份;《隆林各族自治县2025年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基金监管专项检查情况反馈表》复印件1份、退款凭证(银行进账单)2份;《2024年隆林各族自治县医保基金欺诈骗保“百日行动”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复印件1份、退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复印件5份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5年12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2025〕28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违规收取留置导尿(6岁及以下)、穴位贴敷治疗(6岁及以下)、言语训练、肺通气功能检查、运动疗法、插胃管(6岁及以下)、局部浸润麻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得知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后及时进行了纠正并将多收价款部分清退至自治县医保局账户,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未清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陆拾贰元伍角柒分(13462.57元);
二、处违法所得55288.60元的0.4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壹佰壹拾伍元肆角肆分(22115.44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万伍仟伍佰柒拾捌元零壹分(35578.01),上缴国库。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农业银行营业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缴款帐户名: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0619101040018037。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