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30日 |
标 题: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
发文字号:隆财采〔2020〕16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30日 |
隆财采〔2020〕16号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邮编:410000
法定代表人: 张建国 联系电话:0731-89939069
授权代表:李杰联系电话:18070945570
地 址: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10号百花园小区10栋2单元201室 邮编: 530000
被投诉人1: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隆林各族自治县 邮编:533400
联系人:黄主任 联系电话: 0776-2501813
被投诉人2:广西元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百色市龙景区新环球投资大厦左塔1926 号 邮编:533000
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投诉人2广西元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2020年7月1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2020年7月14日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我机关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招标设置的部分技术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设置的技术参数,具体如下:
经查询汽车专业网站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并经专业技术人员一一核实,发现目前国内主流环卫设备厂家的龙马、徐工、宇通、中联、程力等均不满足(详见附件资料),而且不满足项中,均有标▲实质性条款,即不满足就是无效投标。故招标设置的参数具有排他性,把主流环卫厂家排除在外,导致无法投标,并且把类似外形尺寸这样的一般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作无效投标处理。
由此说明,招标设置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完全排除了龙马、徐工、宇通、中联、程力等主流环卫厂家的参与,有为某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便利的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投诉事项 2: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部分标▲必须满足的参数,具有排他性,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阻扰其他供应商的参与。
事实依据:在质疑函中,我司指出招标文件第5页“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中部分设置具有限制性。
首先是外形尺寸这样一般的技术参数,招标设置为“▲整车:长×宽×高(mm):≥6713×1980×2400 ”,即不满足就作无效投标处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特别是长的基准值为何设置为6713 mm这样一个非整数特殊值,有为某特定尺寸车型提供便利、同时最大限度排除竞争对手的嫌疑,建议招标设置适当调整。
其次,招标设置“▲额定载质量(kg):≥1995”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为何基准值又是非整数特殊值,建议招标设置适当调整,而且在“▲总质量(kg):≤7360”下,额定载质量大,整备质量必然小,而适当的整备质量是车辆安全的必要保障,部分厂家更多考虑运行安全稳定,适当提高了整备质量。在总质量一定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额定载质量,综合性能更优。
最后,关于后悬设置,建议后悬适当增长,可增加车辆上装部分空间,有效增加垃圾箱容积,提高作业效率,且在车辆意外碰撞中更有利于保护车辆和人员安全,故后悬建议适当增长。
对此,质疑答复中,对长为何设置长6713、额定载质量1995这样非整数值作为基准值,这样明显的有悖常理的设置,代理机构未做答复。同样,对于整备质量和后悬的设置,我公司从技术角度出发,说明设置的限制性。代理机答复是“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但是,项目的具体特点是什么?实际需要又具体是什么?长6713mm才可以,6712mm就是无效投标了,这是项目的哪个具体特点,哪个实际需要?质疑答复均未明确。
进一步结合质疑事项一,再次说明如此设置有为某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便利的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投诉事项 3:招标设置的部分技术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评标标准: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得0.5 分;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得0.5 分;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得0.5 分,满分1.5 分。”
经查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省级企业研究院”两项荣誉,包括本项目所在地的大部分省份,均未发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过,只发现浙江省科技厅有颁发,由此可见此项设置具有行政地域性限制。同时,“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全国普遍性,知名度权威性高,且完全能有效反映投标人的科技水平,建议删除其他两项,保留“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即可。
2.评标标准:投标产品获得中国著名商标证书的得0.5 分。
关于商标证书,不仅有中国著名商标,还有中国驰名商标,而且中国驰名商标(China Well-Known Trade Mark)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并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行认定和保护。由此可见,招标设置中国著名商标加分,对权威性更高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予加分不合理,具有限制性。
3.评标标准: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质量诚信优秀典型企业的得0.5 分。
经了解,质量诚信类证书有许多,如全国消费者质量信得过产品、全国环卫装备行业质量领军企业、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企业、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环卫装备行业质量领先品牌、全国质量诚信先进企业等,招标文件仅限制“国家质量诚信优秀典型企业”才能得分具有限制性,属于特定证书,不合理。
对此项质疑,代理机构答非所问,认为三家满足就不具有限制性了。若按此逻辑,有三家供应商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就可以设置评审因素“投标人注册资本金≥1000万的得1分,不足1000万的不得分”了,这显然是不合法的。由此说明,认为三家满足就可以设置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的逻辑是荒谬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三、投诉请求
请求1.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请求2.责令被投诉人修改具有唯一性的技术参数,具体修改如下:
招标要求 | 修建建议 |
5、▲整车:长×宽×高(mm):≥6713×1980×2400 | 5、整车:长×宽×高(mm):≥6700×1980×2400 |
7、▲额定载质量(kg):≥1995 | 7、▲额定载质量(kg):≥1800 |
9、▲前悬/后悬(mm):≤1055/1965 | 9、▲前悬/后悬(mm):≤1055/2100 |
请求3.责令被投诉人将原评标标准:
修改为:
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得1.5 分。
请求4.责令被投诉人将原评标标准:
修改为:
投标产品获得中国著名商标证书或中国驰名商标证书的得0.5 分。
请求5.责令被投诉人将原评标标准:
修改为:
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级质量诚信企业的得0.5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四、审查处理意见
经审查: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采购内容:▲整车:长×宽×高(mm):≥6713×1980×2400 ;▲额定载质量(kg):≥1995;▲总质量(kg):≤7360;▲前悬/后悬(mm):≤1055/1965;▲轴距(mm):≤7360;▲接近角/离去角(°):≥27.7/11;▲整备质量(kg):≥5080等技术参数部分只能作采购项目参考参数,而招标文件规定表中标▲实质性参数要求和条件,投标产品必须满足或优于,否则投标无效为实质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驳回。鉴于本采购项目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责令被投诉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7月30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印发
附件信息:隆财采[2020]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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