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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近年来,我县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酒驾、乱停放车辆、无牌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规范了道路交通行为,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但对驾驶机动车乱鸣喇叭此类不文明且违法违规的行为,却查处甚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九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100元罚款”。目前,我县县城城区范围内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区域以及迎宾路、兴隆路、民生路等主要路段,均设有禁止鸣喇叭的交通标志,但驾驶机动车违规鸣喇叭的交通行为时有发生,公安交警部门对此的处罚基本没有。违规鸣喇叭行为情节虽微,但危害不小。一是严重扰民。在机动车喇叭声比较明显的路段(特别是迎宾路),噪音级别保持在85至100分贝,对人的心理和生理都会造成伤害,特别是夜深人静的时候,严重扰乱居民休息。二是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平时堵车的时候,经常遇到后方车辆一直鸣喇叭催促前方车辆的情况,造成驾驶人情绪烦躁,易发不可控制的后果;同时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突然鸣喇叭,易惊吓到旁边电动自行车行驶及路人行走,甚至发生交通事故。
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文明行为,减少交通安全事故,促进我县争创文明县城,恳请自治县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或路段鸣喇叭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同时在城区主要道路增设相应监控设备,便于取证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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