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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2025)、隆林各族自治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

2025-12-29 09:37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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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5年11月25日)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设立级次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教育部门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桂价费〔2018〕91号,发改价格[2025]1664号。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百发改价格〔2022〕12号。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桂价费字[2002]515号,桂价费[2015]88号。


4 报名考试费 自治区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试费 自治区 缴入地方国库 桂价费[2010]418号,桂财综[2007]54号。
公安部门






5 证照费 中央




(1)外国人证件费 中央
[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②永久居留申请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③永久居留证 中央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



④出入境证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⑤旅行证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央
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办[2022]136号。



①因私护照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办[2022]136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8]9号,价费字[1993]164号,公办[2022]136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334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240号。



①户口簿

《户口登记条例》。



②户口迁移证件

《户口登记条例》。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桂财税[2018]11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C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6 外国人签证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3]392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办[2022]136号。


7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


8 居住证工本费 自治区 缴入地方国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桂价费函[2015]499号。


9 非刑事诉讼法医技术检验费 自治区 缴入地方国库 桂价费字[1992]064号,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第二号通告,桂财综[2007]54号。



(1)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费





(2)非刑事案件理化鉴定费




10 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 自治区 缴入地方国库 桂财税[2018]2号。



(1)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





(2)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工本费





(3)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工本费


财政部门






1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自治区 缴入地方国库 桂价费字[2001]232号,桂财综[2007]54号。



培训费




12 收费票据工本费 自治区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604号,财预〔2002〕584号,桂政办函〔1999〕43号。
民政部门 1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4 报名考试费 自治区 缴入地方国库



(1)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桂价费[2016]79号。



(2)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费

财综[2013]98号,桂价费[2010]54号。



(3)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费

财综[2013]98号,桂价费[2010]269号。


15 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 自治区 缴入地方国库 桂价费字[1996]109号,桂财综[2007]54号。



县(市)级


自然资源部门






16 土地复垦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桂财综[2014]62号。


17 土地闲置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桂财综[2014]62号。


18 不动产登记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9 耕地开垦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桂财综[2014]62号,桂财税[2016]38号,桂财规[2019]2号,桂财税[2019]35号。
城市监督管理部门






20 污水处理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隆发改价格[2016]5号。


2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桂价涉字[1994]164号,桂价费[2007]578号,桂建计字[2005]53号,桂财综[2007]54号,桂财税[2020]38号。








22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 自治区 缴入地方国库 桂价费字[2001]308号,桂财综[2007]54号,桂财综[2016]29号,桂财税[2020]1号。



(1)乔木





(2)灌木





(3)绿篱、花篱





(4)草坪、地被植物





(5)花卉





(6)临时占用绿地





(7)园林设施损坏



23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 自治区 缴入地方国库 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桂价费[2013]78号,桂价费[2012]36号,桂财综[2016]29号,桂财税[2020]1号。
交通运输部门






24 公路路产补偿费 自治区 缴入地方国库 桂价费[2006]76号,桂财综[2007]54号,桂财税[2018]20号。



(1)路面





(2)路基





(3)桥涵





(4)交通工程设施





(5)通行费设施设备





(6)绿化





(7)其他路产





(8)其他

2018年7月1日起,取消道口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桂财税[2018]3号)。
水利部门






25 水资源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桂价费[2015]66号,桂价费[2016]103号,桂水资源[2019]44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


26 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桂财税[2016]37号,桂价费[2017]37号,桂财税[2020]44号。
农业农村部门





27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桂价费字[1995]088号,桂财综[2007]54号,桂海渔发[2018]70号。
十一 人防办部门






2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桂价费字[2003]462号,桂防规[2020]1号,桂财税[2020]44号,桂防规[2022]1号。
十二 卫生健康部门






29 预防接种服务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桂价医函〔2017〕535号,桂发改收费函〔2020〕1531号。


30 医学院校实习费
缴入地方国库 桂价费字〔2000〕59号,桂财综〔2007〕54号。



(1)普通高等医(药)学教育学生 自治区




(2)普通中等医(药)学教育学生 自治区




(3)成人高等医(药)学教育学生 自治区




(4)成人中等医(药)学教育学生 自治区




(5)新高等职业医(药)学教育学生 自治区



31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 自治区 缴入地方国库 桂发改收费函〔2020〕1543号,桂医保发〔2020〕38号,桂发改收费〔2021〕90号,桂发改收费〔2021〕770号,桂发改收费函〔2021〕3386号,桂发改收费〔2022〕363号,桂发改收费〔2022〕589号。



(1)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自治区




(2)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费 自治区

十三 法院






32 诉讼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19]283号,桂财政法[2020]29号。
十四 相关行政机关 33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桂数函〔2021〕42号。
   1、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参考《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隆林各族自治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公安部门





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汽车不反光号牌:8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挂车不反光号牌:3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反光号牌:4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汽车不反光号牌:25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号牌固封装置:1元/个;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桂价费[2005]2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桂价费[2005]2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10元/证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自然资源部门





2 土地复垦费 每平方20-80元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 土地闲置费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桂财综〔2014〕62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4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工本费10元/每本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桂价费〔2018〕14号


5 耕地开垦费 1 永久基本农田: 水田(水浇地) 80元/平方米 、旱地 40元/平方米 ;
2 一般耕地: 水田(水浇地) 优等:40元/平方米、高等30元/平方米、中等20元/平方米 ,旱地 高等20元/平方米、中等15元/平方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
城市管理监督局





6 污水处理费 居民:0.85元/立方米,非居民1.20/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隆价格〔2016〕5号


7 垃圾处理费 城镇居民:常住居民按每户6元/月标准计收;暂住居民:按每人2元/月标准计收。
非居民生活垃圾等具体收费标准见隆价[2008]2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08]429号)
自治县物价局《关于实施<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隆价[2008]2号)


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一、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1 .水泥路面(主干道)  700 元/平米、2 .水泥路面(次、支路)  580元/平米, 3 .沥青路面(改性)680元/平米, 4. 沥青路面(改性)  680元/平米, 5. 沥青路面(主干道) .650元/平米, 6. 沥青路面(次、支路)  480元/平米, 7 .三合土路面 280元/平米, 8 .阶砖人行道 230元/平米, 9 .石料人行道  650元/平米, 10 .广场砖  600 元/平米,11 .彩砖人行道  450元/平米, 12. 涂料人行道 280元/平米, 13. 水泥路沿石  180元/米 14. 石料路沿石 320180元/米, 15. 水泥路平石  280元/米 ,16 .石料路平石  500元/米, 17. 回填土 150 元/立方米,18 .回填沙、石混合料  300元/立方米, 19 .土方清运 95元/立方米, 20. 人行道透水砖  500元/平方米 注:1、县级市按此标准80%收取挖掘修复费; 2、县(含县)、建制镇按此标准60%收取挖掘修复费; 3、水泥路面按实际路段板块面积计算,沥青路面挖掘宽度必须大于2.2 m;不足2.2 m,按2.2 m计算挖掘面积。 4、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挖掘修复费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挖掘修复保证金,工程完工,经市政工程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多退少补。
二、占道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4-19元/㎡、月
三、 挖掘收费: 1 .水泥路面(主干道)  560元/平米, 2. 水泥路面(次、支路)  464元/平米, 3. 沥青路面(改性)  544 元/平米,4 .彩色沥青路面 784元/平米, 5 .沥青路面(主干道) 520 元/平米,6. 沥青路面(次、支路)  384 元/平米,7 .三合土路面  224元/平米, 8. 阶砖人行道  184 元/平米,9 .石料人行道 520元/平米, 10. 广场砖  480元/平米 11. 彩砖人行道 360 元/平米,12. 涂料人行道 224元/平米, 13. 水泥路沿石  144 元/米,14 石料路沿石  256元/米, 15 水泥路平石 224 元/米,16. 石料路平石  400元/米, 17. 回填土  120元/平米, 18. 回填沙、石混合料  240元/立方米,19 .土方清运  76元/平米, 20 。人行道透水砖  400元/平米。 备注:水泥路面按实际路段板块面积计算,沥青路面挖掘宽度必须大于2.2米,不足2.2米的按2.2米计算挖掘面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桂价涉字〔1994〕164号,桂价费〔2007〕578号,桂建计字〔2005〕53号,桂财综〔2007〕54号,桂财税〔2020〕38号
水利部门





9 水资源费 一、取用地表水 :1. 一般取用地表水0.1 元/立方米 ;2特殊取用地表水 :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取用水 0.085 元/立方米 ,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 0.001 元/kw·h ,水力发电取用水 0.005 元/kw·h 。二、取用地下水: 0.2  元/立方米。三:(1)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地下水的征收标准计收水资源费,回收利用于农业灌溉的部分,按实际回用量的10%计收;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回收利用的部分,按实际回用量的60%计收;没有回收利用的部分按征收标准计收。有回用水量的,应当安装计量设施。(2)对水源热泵取用地表水,采用闭式用水方式的,按实际取水量(即补充水量)计收水资源费;采用开式用水方式的,按实际取水量的5%计收水资源费。对水源热泵取用地下水,在非超采区取水的,按实际取水量的50%计收水资源费;在超采区取水的,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3)超采区地下水按0.4元/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桂价费〔2015〕66号,桂价费〔2016〕103号,桂水资源〔2019〕44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


10 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桂财税〔2016〕37号,桂价费〔2017〕37号
农业农村部门




1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80.00元/艘.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桂财综〔2007〕54号,桂价费字〔1995〕088号
人防部门





1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500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800元。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8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元。3、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4、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桂价费字〔2003〕462号,桂防规〔2020〕1号
法院





13 诉讼费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x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x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x15%+1300元;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x1%+380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8%+6800元;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7%+11800元;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5%+41800元
二:非财产类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批
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2、侵害人格权、姓名权等每务
件交纳100至500元,涉及赔偿金,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收1%,超过10万元部分收0.5%;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5、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二)案件申请费
一、执行费: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3、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x15%-100元;4、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x1%+2400元;5、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x0.5%+27400元;6、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x0.1%+67400元
二、案件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x1%+20元;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x0.5%+520元;4、89.6万元以上: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19〕283号
地方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城市管理监督局




●  1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桂价费字〔2001〕308号,桂财综〔2007〕54号,桂财综〔2016〕29号,桂财税〔2020〕1号



    (1)乔木 一、一般树种                                                   1.砍伐补偿: 胸径 10 厘米以下 15元 /厘米 、11-20厘米 20元 /厘米 、21-30 厘米 25 元 /厘米、31-40厘米 30元 /厘米、 41-50厘米 35元 /厘米、 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 40元 /厘米、 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种,按古树名木保护 严禁 。
2.移植、损伤补偿费:胸径 10 厘米以下 50元 /株 、11-20厘米 150元 /株 、21-30 厘米250元 /株、31-40厘米 450元 /株、 41-50厘米 650元 /株、 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 800元 /株、 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种,按古树名木保护 1000-3000元/株。                                         二、名贵树种:按一般树种三倍计




    (2)灌木 按栽种苗木价格的4-8倍计



    (3)绿篱、花篱 50-200元/米



    (4)草坪、地被植物 20-50元/米



    (5)花卉 花朵:1-10元/朵   盆花:按盆花当时市场的2倍计



    (6)临时占用绿地 1-3元/平方米



    (7)园林设施损坏 按设施修复价格的2倍计

 ● 2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一)住宅类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基准地价+绿化工程建设费200元, 基准地价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类用地最新地价为准。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由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绿化工程建设费用构成。 (二)商业用地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按不超住宅用地收费标准120%收取 (三)工业和其他用地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住宅用地收费标准80%收取 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已明确减免收费的,从其规定。 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桂价费〔2013〕78号,桂价费〔2012〕36号,桂财综〔2016〕29号,桂财税〔2020〕1号
交通部门





3 公路路产补偿费
桂价费〔2006〕76号,桂财综〔2007〕54号,桂财税〔2018〕20号



(1)路面 1.水泥混凝土路面 140 元/平米,2.沥青混凝土路面 80元/平米, 3.沥青表处路面 60元/平米,4.砂石(土)路面 25元/平米,5.划刮水泥(混凝土)路面 20元/平米,6.划刮其他路面 10元/米。



(2)路基 1.硬质路肩 60元/平米,2上路府 20元/平米,3.土质边坡 40元/平米,4.石砌边坡 80元/平米,5.浆砌水沟 160元/米,6.土质水沟 30元/米,7.明筋混凝土挡土墙 350元/平米,8.石期挡上墙   180元/平米, 9.路绿石   60元/米,10.挖掘土基   30元/平米



(3)桥涵 1.石盖板涵 (净跨1m以下) 600元/米, 净跨每增10cm加80元 ;2.浆砌石拱涵(净跨2m以下)  800元/米, 净跨每增10cm加100元 ,3.混凝土圆管涵(直径0.5m以下)400元/米, 直径每增10cm加80元 ;4.混凝土盖板涵 (净跨1m以下)  1000元/米, 净跨每增10cm加120元 ;5.盖板  (长度1m以下) 200元/块, 长度每增加10cm加50元 ;6.涵帽  150 元/平方;7.涵墙 250 元/平方;8.混凝土桥面(含人行道)250 元/平方;9.桥梁主体损坏 按实际修复费用计;10.照明设施 按实际修复费用计;11.混凝土墙式栏杆 (高100cm以下)延米 500, 高度每增10cm加50元;12.砖石墙式栏杆 高100cm以下 延米 250 高度每增10cm加30元;13.混凝土栅式栏杆 高100cm以下 延米 120 高度每增10cm加10元; 14.混凝土花格栏杆 高100cm以下 延米 1000 高度每增10cm加100元; 15.铁管式栏杆 高100cm以下 延米 500 高度每增10cm加50元



(4)交通工程设施 一、标志    1.标志牌 :300-1000元/平米;2.支柱: 柱式钢管支柱  210-800元/根, 钢筋混凝土支柱 100元/根,悬臂式支柱1100-1800元/根,单、双伸臂杆320元/套;3.支柱底盘120-240元/套;
二、标线:1.热熔标线15 元/米,2.冷漆标线5元/米,3.路面图案文字标志35元/平米,4.反光道灯50元/个,5.瓷质道灯20元/个。
 三、安全设施  : 1.混凝土防撞护栏 高1m以下 延米 800元,2.钢筋混凝土防撞护栏  延米 850元,3.钢筋混凝钢管组合护栏  延米 500元, 4.钢筋混凝土穿管挡杆  延米 500元, 5.钢筋混凝土隔离立柱 130元/根, 6.钢制隔离栅立柱   160元/根,7.刺铁丝隔离网   80元/平米,8.安全防护钢丝网、栅  延米 220元,9.上跨桥防落网 延米 380元 ,10.隔离墩 300 元/平米,11.波形防撞栏板 4米  1000 元/节、2米  500 元/节,12.波形防撞栏板端头一  200 元/件、端头二 件 400元/件 ,13.波形防护栏防阻A型  100 元/个、B型 40 00 元/个,14.波形防撞栏板立 250 元/根,15.地错式端头  2800  元/个,16.分设型护栏端头  2800 元/个,17.插入式活动护栏 延米 300 元,18.推拉式活动护栏 延米 800 元,19.防撞墙 延米 680 元,20.锥形交通路标  100 元/个,21.示警柱(墩)   80 元/个,22.里程碑  80元/个, 23.轮廓标 混凝土  80  元/根、玻璃钢  160 元/根 、附着式  50 元/个。




(5)通行费设施设备 1.安全岛 混凝土 260元/处,2.引道灯 按实际费 用收 3.车道隔离墩连接管 钢管涂漆 延米 50,4.宣传牌 铝基、反光  630元/平米,5.封道栏杆 半固定式 套 1000 封道栏杆栏杆   530元/条,6.照明电线  10元/米,7.自动栏杆栏杆 工程塑料或玻璃钢  240元/根、铝型材  1000元/根,8.自动栏杆接头 带花键或铰  530元/套。



(6)绿化 1.路树胸径5cm以下 100元/株、胸径5-20cm  200元/株、 胸径20cm以上350元/株,以距地面1.2米处测量,每增高1cm加20元;2.花丛 高1m以下 50 元/ 丛,每增高1cm加20元; 3.绿篱延米40元 ;4.损伤路树、砍树枝 20元/支 ;5.绿化用地及草丛、草皮8元/平米。



(7)其他路产 1.渡运设施 按实际修复费用计 ,2.养护站设施 按实际修复费用计



(8)其他 一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设施  :1.路面   0.7元/平米.日, 2.路肩、路基   0.2元/平米.日,3.水沟   0.7元/米.日,4.公路用地   0.2元/平米.日,5.其他公路设施   0.5元/平米.日,6.埋设电杆   100元/根,7.埋设管线及地下设施 距地面深1.2米以上 100元/米,8.利用桥梁涵洞设置管线 直径10cm以下  300元/米, 9.在公路用地内设置招牌广告  250元/平米.年,10.跨路设置龙门架  2500元/座.年;二、污染公路:1.玻璃、铁屑、泥沙碎石脏物类   20元/平米,2.工业废污水、油污   40元/平米, 3.酸类及其它化学物质   80元/平米;三、拆除、清理障碍: 1.混凝土建筑   100元/平米,2.砖瓦建筑   60 元/平米,3.搭棚   30 元/平米, 4.非公路标志   20 元/块, 5.疏通排水系统  20 元/米; 四、其他费用:监护费   500 元/次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企业免予征收。


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 定价内容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
1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政府定制 住建部门
2 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 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政府定制 水利部门
3 自来水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政府定制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4 独立供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自来水价格 政府定制 管理权限按照工业园区、开发区所在地划分
5 环境 污水处理 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政府定制 住建部门 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除外
6 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政府定制
7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政府定制
8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政府定制
9 交通运输 城市交通 城镇公共汽(电)车(含水上公交)、轮渡、轨道交通票价 政府定制 交通部门 游览专线、旅游专线、定制专线等非市民基本需求的公交除外
10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政府定制 交通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11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定制 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标准(含电动自行车);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标准(含电动自行车)
12 教育 公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县属公办中职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 政府定制 教育部门 1.学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仅限于技工院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仅限于技工院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3 县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 政府定制 1.市(区)、县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4 教育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县属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 政府定制 教育部门 定价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15 文化旅游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政府定制 旅游部门 各景区定价管理权限目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6 养老服务 市、县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护理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定制 民政部门
17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城镇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 政府定制 住建部门 定价范围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18 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 政府定制 定价范围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
19 城镇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定制 定价范围含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20 重要
专业
服务
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定制 自然资源部门 定价范围为自然资源及产权交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和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服务收费标准


关联文件: